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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1-03-10点击数: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1月11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即学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项目、技术合同项目及其它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指各类自然科学基金与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州)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项目指国家、省、市(州、县)等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建账、合同鉴证登记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单笔性报账金额1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单笔性报账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开支,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使用。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经费开支负总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单位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约定,科技处负责科研合同的审查和授权签字。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
第五条 凡经学校授权、以昆明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须全额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申请科研项目时须按有关规定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在科研项目执行时,学校根据项目的性质与经费来源不同,对项目经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科技专项项目与技术合同项目实行项目经费目标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是指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费预算科目和额度使用,对于超出项目经费预算范围的费用,不得支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在项目立项时向科技处和财务处提交,作为科技处、财务处实行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评估评审的依据。经费预算的调整,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目标管理,以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任务为目标,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财经制度规定,由课题负责人支配。科研项目需要支付协作费时,以项目合作协议书为依据,经科技处审核批准,方可支付。
第九条 学校实行科研项目决算管理制。各类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结算报告,由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审核后,再经科技处审批并备案,方可办理科研经费决算手续。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购置设备,实行专款专用制度,按照项目立项时签订的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规定的设备购置计划,采取“预先提取,结题汇算”的方式,核算与使用设备费用。科研经费购置校方产权设备,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建账立卡,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科技专项项目和技术合同项目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经学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可用于支付参加项目的研究生、本科生助研费和临时雇佣参研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须保证助研费与劳务费之和不得超出项目劳务费预算总额。校自筹基金项目不得用于研究生、本科生助研费和临时雇佣参研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商业保险、捐款、赞助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建账。科技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进行确认,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科技处填写建账通知单。项目负责人持建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建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建账通知单按项目分类建账。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收入及课题组成员发放的人员费用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预算计提科技管理费,校自筹基金项目不计提校科技管理费。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限于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使用,劳务费等具体开支范围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结题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科技专项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到校经费的5%的比例,计提校科技管理费。
第十九条 科技专项项目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的费用。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计划项目部分的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助研津贴)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水电煤气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九)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津贴、业务招待费、税金等。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科技专项项目的立项和研究,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课题组可提取项目实到经费的20作为劳务费,用于开支研究生助研费及外聘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专项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按下述之一方式处理:(一)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入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使用,或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经费使用。(二)若课题组不再将结余经费作为滚动经费,可提取结余经费的85%作为项目组的奖励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研人员贡献的大小确定酬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结余经费的另外15%并入学校科技管理费。
第四章         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到校研发经费的8的比例,计提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技术合同项目提取的校科技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校企合作与交流、科技管理和学院科技发展。其中:40%为校企合作基金,40%为校科技管理费,20%为学院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项目进入学校经费中,用于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购置或加工)部分,按下述规定管理:
1、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低于项目到校经费的30%者,学校提取该设备费1%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2、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30%但低于60%者,30%以内部分学校提取1%,30—60%部分提取3%,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3、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60%者,30%以内部分学校提取1%,30—60%部分提取3%,60%以上部分提取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4、对校方承担成套设备委托设计加工类项目,其设备属委托方所有,设备费低于50万元部分,学校提取设备费的1%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超过50万元部分,学校提取设备费的0.5%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提升学校科研条件建设水平,用技术合同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后,除可免提设备费部分的校科技事业发展费(8%)外,尚可提取设备费10%的设备配套金(在项目经费中支取),财务作为公用经费列支,用于设备的安装、改造、调试等开支,但科研和日常使用的两用设备不在此列。
第二十六条 在能确保技术合同项目完成的条件下,项目经费可用于购置科研和日常使用的两用设备。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后,设备委托项目组成员管理使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按照两用设备购置费的8%提取校科技事业发展费。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技术合同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的费用。实验室的扩建、土建及房屋维修等费用可在此列支。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计划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助研津贴)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水电煤气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九)其他费用: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津贴,专家评审费,业务招待费,税金等。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开展技术合同项目立项与研究,技术合同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后,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课题组可以提取实到经费的25%作为劳务费用于开支研究生助研费及外聘人员劳务费。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和校外人员为我校科技合同项目立项积极作用,通过中介立项的合同项目,可按实际到校经费1~5%的中介费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下述之一处理:
(一)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入在研技术合同类项目中继续使用。
(二)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
(三)若课题组不再将结余经费作为滚动经费,可提取全部结余经费作为项目组的奖励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研人员贡献的大小确定酬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 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各学院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组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当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时,各部门和项目组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学校有权停止或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     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的。
(二)     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
(三)     对科技处、学院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的。
     (四)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所提取的立项费和科研津贴必须全部退回,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未将科研经费存(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的,违反第五条之规定,学校将按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与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科技管理费中40%为校科技处科研管理业务费,50%为校科技成果奖励与科技发展基金,10%为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奖励酬金。
1、校科技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评审费、咨询费,项目申报费、企业合作启动费、平台建设前期运作费等、科技管理人员组织和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与会务费,对外协作交流中的差旅费、交通费、电讯费、业务招待费,合同登记费,科研财务业务费、印花税及其他业务费等;
2、校科技成果奖励与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出版费、科技成果奖励费、科技处业务管理设备条件建设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校企合作基金用于企业技术项目的预研立项、校企合作的组团访问交流等。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科研管理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05〕52号)《昆明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7〕88号)《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学字〔2007〕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财政 科研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发
 校对:马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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