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宪法定位 谋划检察工作创新

作者:时间:2011-03-20点击数:

   “十一五”期问,我们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发展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发展的主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围家法制统一与保障 的使命,面对未来五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蓝图,需要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在“十二五”期间新的发展理念与功能问题,需要史加突出检察权的国家属性,在检察工作中始终坚持法治理念,遵循法治原则。
       
我认为,在整个“十二五”规划期间,检察机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理念是:进一步牢固树立“国家尊重与保障 ”的观念,以法律监督权为纽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十二五”规划特别强调科学发展与发展观念的转变。而检察机关要实现科学发展目标,首先要转变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基础与执法理念问题,强化检察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检察上作中不能简单地提出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口号,不能仅关注经济增长的因素,而忽视经济增长背后存在的价值、正义与政治道德问题。检察机关要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现象,通过制度与规范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自觉地围绕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积极、主动地发挥对公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功能。
       在规划与落实检察工作未来五年发展目标时,要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维护宪法权威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出发点。首先,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检察干义的“国家”属性,反对检察权的“地方化”倾向。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不能在实践中将其国家属性抹杀。其次,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检察权的受限制性,法律监督并不应该面面俱到,事事监督。它的监督应以足否危害国家利益为标准,只有发生了危害同家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才应予以监。其监督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而非所有问题的监督,同时这种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间接、宏观与抽象的监督。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上,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既要强调不同公权力之间的分工与配合,同时也要强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不能以配合为名实际上削弱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功能。未来五年,随着法治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冲突会越来越加剧。检察机关将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如何通过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制约来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而解决检法问权力冲突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宪法的精神,坚持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始终把公民权利保障的价值放在首位。既不能因强调法律监督而否定审判权的独立性,也不能强调审判权而否定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力求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平衡,努力保持两种权力的基本属性而又不失有效性。
       为了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需要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夯实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成熟的理论维护制度运行的理性,防止实践的非理性。虽然在检察理论研究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有的基本理论问题仍没有得到清晰的阐释,主要有:一是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仍缺乏系统化的理论论证与基本共识,对现行宪法文本背后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特点缺乏深入的诠释,特别是对历史正当性与合法性关系没有进行合理的论证,对一些检察理论问题的探讨有时脱离了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检察机关面对因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力而导致的一些具体个案未能从理论上深刻分析其原因;三是在检察制度改革与法律稳定性的关系上仍存在不确定因素,重“改革”与“创新”,忽视有效法律规范,过分强调改革的现实需求,没有充分尊重法律稳定性价值。个别地方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法理论证不足,导致某些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问产生冲突;四是检察理论研究中,实务界与学术界缺乏平等的学术对话,彼此之间仍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以问题为导向的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根据党中央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总体规划,“十二五”期问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改革上,应注意协调国家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改变重国家利益轻个人利益的传统观念。同时,检察机关应探索如何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使领导关系成为具有实效性的制度,特别要探索完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制度,强化上级检察院检察长与人大常委会相对独立的人事任免权,以维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权威性。与此相适应,检察机关还要积极探索如何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的问题,积极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违法违宪审查要求权与法律解释要求权,及时预防并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违宪问题,切实维护国家的宪法制度、党的执政地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世界法治发展的总体趋势看,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法系之间既存在相互融合,又保持着各自的传统与特色的基本特征。即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也不能改变各国检察制度体制与理论的多样性。因此,在发展和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同时,应坚持检察制度发展的中国模式,注重在宪法框架内推动改革,不能盲目学习他国经验而牺牲本国制度的传统与文化价值。当然,由于检察制度所担负的 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共性,各国检察制度之间相互借鉴经验仍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韩大元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1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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