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设立国家宪法日,对于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而深远,符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全党全国各名族人民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