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

作者:时间:2014-11-02点击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次修改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是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

        1989年,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这部典型的“民告官”法律具有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承载着无数人的期望。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问题,修改问题始终广受关注。此次会议以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决定,这是对社会公众呼声的积极回应。

        张德江委员长说,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宣传好、贯彻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和法治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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