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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跨国犯罪警务合作探析

作者:时间:2017-02-16点击数: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跨国犯罪警务合作探析

陈伟强

 

摘要: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具有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基础。双方开展有派驻警务联络官、共享犯罪情报信息、联合行动、联合侦查、联合逮捕、联合审讯、警务移交犯罪嫌疑人等警务合作形式。双方的警务合作对于侦破跨国刑事案件和抓捕跨国犯罪嫌疑人独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跨国犯罪  警务合作  形式

 

陈伟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山水相连,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就打击跨国犯罪,展开了广泛合作。警务合作是双方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重要形式。下面,本文就双方在打击跨国犯罪中的的警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具体形式进行分析,以益于双方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深化。

一、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跨国犯罪警务合作的基础

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就跨国犯罪开展了良好的警务合作。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犯罪中开展的高效警务合作有赖于双方具有开展警务合作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一)中国和东南亚国家跨国犯罪警务合作的现实基础

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具有在跨国犯罪中开展警务合作的现实基础。

首先,中国和东南亚国家良好的政治关系是双方开展刑事警务合作的坚实基础。1991年,中国与东盟于开始正式对话,中国成为东盟的正式磋商伙伴。1997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会议举行期间,中国国家主席与东南亚国家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由此,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政治互信与政治合作达到了新的高度。嗣后,2003年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率先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确立了与东盟建立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东盟双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对话与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领导人会议、12个部长级会议机制和5个工作层对话合作机制。中国于2009年在雅加达设立驻东盟大使。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于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就和平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地区稳定、开展南海合作达成共识。2011年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指针达成一致,为开展南海务实合作铺平道路。在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中,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相互真诚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在中国爆发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中国与东盟双方举行了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特别峰会,双方制定了一系列合作措施。2005年,中国为向受到印度洋地震海啸灾难的东南亚国家提供了大量无私帮助。2006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中国与东盟双方在中国广西南宁成功举办了中国——东盟纪念峰会。2011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纪念年和友好交流年,中国与东盟举行了特别纪念峰会、领导人互致贺电、纪念招待会等一系列纪念和友好交流活动。2013年是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为此,中国和东盟举行了中国东盟特别外长会、互联互通交通部长特别会议、中国——东盟高层论坛等一系列重大庆祝活动。2014年是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双方在人文交流领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中国与东盟之家通过双方的不断努力,双边政治互信不断提升,政治合作不断扩大,从而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国际警务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打击犯罪的共同需要及构建的打击犯罪的机制平台为双方开展警务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由于特殊的地缘联系,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产生了大量的走私、贩毒、拐卖人口大量跨国犯罪。这些犯罪对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打击这些跨国犯罪成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为了应对打击跨国犯罪的挑战,中国与东盟建立包括 10+110+3 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以及中国——东南亚国家警察首长会议等警务合作的机制平台。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警务执法合作已成为双方战略伙伴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与马来西亚、越南、泰国、新加坡、缅甸等国建立了年度执法官员会晤机制,并与东盟大部分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或部门间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文件。2004 年。中国公安部与东盟秘书处正式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加强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9 年,中国与东盟举办首届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双方续签谅解备忘录,成为东盟对话伙伴中第一个与东盟在执法安全领域确立部长级合作机制的国家;2011 年,在第二次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该文件的签署进一步深化双方互信,推动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执法合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2011 年,中国和老挝、缅甸、、泰国在北京发表了《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正式宣告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该机制有效的推动了四在湄公河流域的合作。2014  9 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与访华的老挝公安部代部长宋乔签署两国政府间《关于合作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协定》,奠定了两国打拐合作的法律基础。中越两国公安部于2008年建立了“中越两国公安部合作打击犯罪会议”,截止2016年该会议共举行了五次。该机制为两国合作打击犯罪,推动双边警务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的打击犯罪的挑战和为此建立的机制平台,为双方在跨国犯罪中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与东盟开展跨国犯罪警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在跨国犯罪中开展警务合作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国内立法均得到了一定的支持,双方具有开展警务合作较好法律基础。

1.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的国际法基础

首先,有关重要国际公约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基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公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国际法根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缔约国应当依照本公约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跨国犯罪中相互合作。在适当而且符合本国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考虑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协助。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便有关主管当局可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调查机构。如无这类协定或安排,则可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调查。有关缔约国应确保拟在其境内进行该项调查的缔约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合作,以加强打击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各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便

(一)加强并在必要时建立各国主管当局、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联系渠道,以促进安全、迅速地交换有关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各个方面的情报,有关缔约国认为适当时还可包括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的有关情报;

(二)同其他缔约国合作,就以下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
   1、涉嫌这类犯罪的人的身份、行踪和活动,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所在地点;
   2、来自这类犯罪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去向;
   3、用于或企图用于实施这类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去向

(三)在适当情况下提供必要数目或数量的物品以供分析或调查之用;
    (四)促进各缔约国主管当局、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并加强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交流,包括根据有关缔约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和安排派出联络官员;
    (五)与其他缔约国交换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法的资料,视情况包括关于路线和交通工具,利用假身份、经变造或伪造的证件或其他掩盖其活动的手段的资料;
    (六)交换情报并协调为尽早查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而酌情采取的行政和其他措施。
  二、为实施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订立关于其执法机构间直接合作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并在已有这类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考虑对其进行修正。如果有关缔约国之间尚未订立这类协定或安排,缔约国可考虑以本公约为基础,进行针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的相互执法合作。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协定或安排,包括国际或区域组织,以加强缔约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缔约国应努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合作,以便对借助现代技术实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反应。

由上可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公腐败公约》明确规定条约缔约国在打击腐败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过程中,相互合作,密切配合。中国和东盟大多数国家均为以上两个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因此,条约规定的打击腐败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国家合作当然包括警务合作。因此,以上两条约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基础。

其次,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签订的警务合作的文件、协定是双方在跨国犯罪中开展警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了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开展合作,中国与东盟及东盟部分国家就开展包括警务合作在内的执法合作签署了许多重要的文件与协定。这些重要的文件与协定为双方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为了加强合作,中国和东盟签署了一系列在跨国犯罪处理方面开展警务合作的文件。如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国际会议发表的《北京宣言》, 《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东盟和中国在2006年开展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的倡议》、《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历屇东盟与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东盟与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历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国东盟执法安全合作部长《“安全促发展”中国东盟执法安全合作部长级对话北京宣言》等文件,这些文件为中国与东盟在相关领域开展跨国犯罪的警务合作提供构架性的指导意见,成为中国与东盟开展警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此外,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就跨国犯罪中,双方开展警务合作签署了许多双边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为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2014  9 月,中国与老挝签署《关于合作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协定》,为两国开展打拐警务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中越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多份《中越两国公安部合作打击犯罪会议纪要》、《关于加强反恐怖主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加强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关于开展2017年联合追逃行动的谅解备忘录》、《中越两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追逃行动的谅解备忘录》;同时,中国地方警察机关和东盟相关国家的地方警察机关也签署了有关警务合作的文件,如《北京市公安局和河内市公安局友好合作交流备忘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与广宁、谅山、高平、河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法合作机制的议定书》及云南省公安部门与越南奠边、老街、河江、莱州公安部门联合工作组签署的《会议纪要》、《边境警务联络机制备忘录》。以上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签署的警务合作的文件,为双方开展警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2.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的国内法基础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有应的国内法支持。目前,中国有关警务合作的国内法律可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中国目前规定警务合作的行政法律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跨国犯罪程序规定》。该规定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部分,对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警务合作的范围;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合作的范围及程序;警务合作请求和审查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为规范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跨国犯罪警务合作的主要形式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犯罪中的警务合作具有以下主要形式。

(一)派驻警务联络官

警务联络官是指一国警察机构派驻到另外一个国家并同驻在国警察机构固定联系、搜集犯罪情报和寻求警务合作的制度。警务联络官制度源于70年代的欧洲,为了更加有效的同毒品犯罪作斗争,欧洲国家之间相互向对方派驻用于同驻在国警察机关联系的警务人员,以加强双方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直接沟通与合作。在我国,警务联络官是指由公安部派驻到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外交人员身份代表公安部与驻在国开展警务联络合作等工作的公安民警。我国于1998年首次向美国派驻了警务联络官,截止20162月,我国已经先后向我国驻31个国家、36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62名警务联络官。

警务联络官制度有效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警务合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在老挝、泰国、越南、缅甸、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派驻了警务联络官。我国派驻东南亚国家的警务联络官利用其专业、直接、高效的优势,与驻在国警察机关积极沟通,不断拓展与驻在国警察机关的警务合作,有效配合国内公安机关的行动。近年来,我国派驻东南亚国家的警务联络官积极协调驻在国警察机关,有效推动了中国公安机关与驻在国警察机关在犯罪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联合行为;联合缉捕;罪犯遣返等方面进行高效的警务合作。

需要注意的,我国根据警务合作的需要,我国还在中越边境地区、中缅、中老边境地区还设立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联络官办公室,截止2013年,中国公安机关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警方在广西、云南边境地区设立了8个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边境联络官办公室。截止2016年,中国禁毒执法部门与缅甸、老挝、越南等邻国联合设立 8 个边境禁毒联络官办公室。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在边境地区设置的警务联络官办公室的警务联络官,积极加强与相关国家在打击毒品犯罪和贩卖人员犯罪方面的情报信息交流,协调双方打击犯罪的行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在打击毒品犯罪和贩卖人口犯罪中警务合作的水平。

(二)犯罪情报信息交流

相互交流共享犯罪情报信息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警务合作的重要形式。早在2004年举行的首届中国与东盟检察总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就将建立融信息采集、检索、交换、传输网络体系列入中国和东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机制的范畴。《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中国与东盟双方应当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情报信息。中国地方公安机关与东盟相关国家也将犯罪情报信息交流作为双方签署的警务合作纪要的重要内容。如云南省马关县与接壤的越南猛康、新马街、箐门和黄枝皮四县签订的《共同预防和打击中越边境地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合作工作机制》,就将相互通报边境地区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作为合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在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活动中积极开展有关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中老缅泰四国建立了情报工作联络渠道,围绕沿岸犯罪团伙与案件线索等定期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截止2015年,中老缅泰四国召开中央和边境地区执法部门情报信息交流会30余次,及时分享流域跨国犯罪情报数据,为开展各项联合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情报支撑。在打击糯康犯罪集团、侦破10.5案件的过程中,中国警方积极与老挝、缅甸、泰国警方开展犯罪情报信息交流,为10.5案件顺利侦破提供了有效的情报信息;中国与老挝、缅甸、越南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合作中,在边境地区建立禁毒联络官办公室,积极开展有关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我国禁毒执法部门不断加强与老、缅、泰、越、柬等国在涉毒情报信息线索交流,情报线索核查机制不断完善;在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开展的两届“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行动各方强大情报交流,扫毒行为取得了巨大成功,增强了双方打击毒品犯罪的警务合作效果。在2014年举行的中越两国边境地区联合扫毒行动中,为确保行动实效,两国执法部门成立中央和边境两级联络机制,设立高官、行动两级联络员,以加强情报交流。为了加强情报双方交流,中方在广西南宁设立的行动指挥部,专门具体负责双方情报交流。第九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签署《联合声明》第九条规定:依据各自国内法,加强犯罪信息交流,及时通报监测、跟踪或者掌握的腐败犯罪涉案人员流动、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数据情报,必要时可以探索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打击犯罪的信息资源。

申言之,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刑事警务合作的重要内容。

(三)联合行动

联合行动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的常见合作模式。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的联合行为是指中国公安部门与东南亚国家警察机关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共同采取行动,在行动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警务合作模式。

中国和东盟及东盟有关国家就开展联合行动的警务合作达成了共识,签署了相关文件,以法律文件形式确立了中国和东盟及相关成员国在警务合作中开展联合行动这一警务合作模式。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国际会议《北京宣言》第4条规定:同意本地区打击ATS犯罪联合行动的倡议,并将完全按照更新后的行动计划予以实施。《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第3条规定: ……采取专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长期危害本流域安全的犯罪集团;第4条规定:……尽快联合开展打击跨国毒品犯罪集团行动,防止危害本流域安全的活动发生;为了在追逃行为中采取联合行为,中国公安部与越南公安部签署了《中越两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追逃行动的谅解备忘录》;中越两国公安部第五次合作打击犯罪会议也将适时组织打击犯罪的联合行为作为双方今后合作的重点。201610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分别指出:双方认识到共同行动打击跨国犯罪的必要性,两国相关部门将根据共同认可的安排,加强在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诈骗、计算机犯罪、毒品贩卖、人口贩卖、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等跨国犯罪方面的交流合作……为加大禁毒行动力度,双方同意建立专案侦办和情报搜集领域的联合行动机制。

在警务合作的实践中,中国公安机关与东盟相关国家警察机关多次采取联合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果。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警方的代表性联合行动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行动。自2012年,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四国多次组织联全巡逻执法、联合水上查缉;极大的震慑了湄公河流域的的犯罪团伙,有效保障了湄公河国际航道安全。

二是联合扫毒行动。2013年,中老缅泰四国举行了“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据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扫毒行为中,四国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指挥部,成为工作同事,共同交流信息、讨论问题、研究案件。在联合行动中,犯罪信息情报能够及时沟通和交流,四国采取的行动能够及时协调,紧急情况能够及时互通和处理,扫毒工作效率极大提高。联合行动期间,四国共破获毒品案件17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34名,缴获各类毒品9.8吨、易制毒化学品260吨。20143月和20159月,中越两国启动了中越两国边境地区第一次联合扫毒行动和第二次联合扫毒行为。在联合行动中:“两国开展了边境地区堵源截流行动,遏制跨境毒品犯罪活动;加强跨两国的案件合作,对跨境贩运毒品案件 进行延伸侦查;建立高效情报交流机制,加大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抓捕配合工作力度;推动中越两国边境地区的有效管理,鼓励、发动边民积极参与禁毒工作;联合侦破一批重大毒品案件,追捕一批重要涉毒在逃人员,全面提升边境禁毒综合执法能力。在第一次行动中,两国缉毒执法部门共破获涉毒案件 3180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3820 名,缴获毒品海洛因 228.47 千克、鸦片 8.1 千克、大麻 33.98千克、合成毒品冰毒 651.44 千克。在第二次行为中,两国缉毒执法部门已侦破边境地区毒品犯罪案件 1466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2054 名,缴获毒品 2383.21 千克。 

三是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2010  9  15 日,中越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协定》,构建了打拐工作定期会晤机制,依靠边境联络官办公室,加强打拐情报信息交流共享、案件侦查协作,并定期组织开展中越联合打拐行动。截至2015年,中越两国警方开展4次联合打拐专项行动,破获一大批跨国拐卖人口案件,解救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008年以来,中缅双方在中缅边境地区设立打拐联络官办公室的基础之上,中缅两国警方携手共同合作,共同采取打击跨国拐卖妇女犯罪行动,成功解救了大批被拐卖的缅甸妇女儿童。

(四)联合侦查

联合侦查又称为跨国犯罪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某个特定的跨国犯罪案件共同采取侦查行动,调查取证,缉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联合侦查是国际警务合作中较为普遍的合作模式,得到了众多国际公约的支持。1988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第九条C款规定:

缔约国应在符合其各自国内法律和行政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合作,以期增强为制止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而采取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缔约国特别应根据双边或多边的协定或安排:在适当的案件中并在不违背其国内法的前提下,建立联合小组执行本款规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九规定:

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便有关主管当局可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调查机构。如无这类协定或安排,则可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调查。有关缔约国应确保拟在其境内进行该项调查的缔约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

《联合国公腐败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当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者安排,以便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侦查机构。如无这类协定或者安排,可以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侦查。有关缔约国应当确保拟在其领域内开展这种侦查的缔约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

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的警务合作中,采取联合侦查的合作方式,侦破了大量跨国刑事犯罪,联合侦查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中国在对一起涉及菲律宾的毒品犯罪进行侦查过程中,中菲两国警方决定以联合侦查方式侦查案件,最终侦破涉及中国及东南亚的邵春天特大制贩冰毒案。在中老缅泰四国开展的“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为中,四国联合行动中,四国开展联合侦查行动,有力推动了扫毒行为的成功。201411  22 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联合侦查,侦破2014.8.28”特大跨国走私毒品案,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 16 名,缴获冰毒 172 千克。在由糯康犯罪集团实施的震惊中外的10.5案件办理过程,中国警方与老挝、泰国、警方紧密配合,联合开展侦查行动,最终成功摧毁了糯康犯罪集团,并将糯康犯罪集团犯罪份子绳之以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下,中老缅泰进行了多次联合调研活动。四国多次组织联合工作组与湄公河沿岸的军警、航运机构、船员村民进行走访、会议,全面掌握湄公河流域最新的治安形势,听取各方对联合整治的建议和意见。中老缅泰在联合侦查的基础之上,开创了联合调研的警务合作新形式。

(五)联合抓捕

联合抓捕是指在国际警务合作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警察机关,共同采取行为,缉拿逮捕犯罪人的活动。联合抓捕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和东盟相关国家就联合抓捕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如中越两国公安部签订的《关于开展 2017 年联合追逃行动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开展联合追逃行动的谅解备忘录》等将联合抓捕犯罪嫌疑人作为双方警务合作的范围。

为了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以联合抓捕的形式将大量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有力的打击犯罪份子,维护了社会稳定。如:“中国公安部锁定了85 名境外毒枭和重要毒贩,部署云南等地开展了打击境外毒枭的专项行动。同时,积极加强与缅甸、老挝、泰国、菲律宾等国家的缉毒执法合作,开展联合抓捕行动。仅 2006 年,就抓获了 37 名长期盘踞境外的大毒枭和重要毒贩,摧毁了一批盘踞边境一带的贩毒集团。2012年,中国警方联合菲律宾警方联合抓捕38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201279日,在中缅联合扫毒行动中,中国专案组派出的境外工作组联合缅甸老街警方,在老街成功捣毁穆荣宏的毒品加工厂,当场抓获穆正德等9名缅甸籍毒品犯罪嫌疑人。同时,专案组在境内同步开展行动,在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将制贩毒团伙头目穆荣宏成功抓获。在办理糯康犯罪集团实施的10.5案件中,中国警方与老挝、缅甸警方密切合作,组织联合抓捕行动,最终将糯康犯罪集团首犯糯康成功抓获归案。2014 年至 2015 ,中越联合追逃抓获 40 名犯罪嫌疑人;截至 9  30 ,“猎狐 2015”行动从东南亚国家抓获犯罪嫌疑人 190 名。2015年,中国警方与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国警方密切配合,采取联合行动,成功将隐藏在两国的254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六)联合审讯

联合审讯是两个或者两个国家警察机关在侦查跨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共同就案件有关事实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联合审讯是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在侦破糯康犯罪集团实施的湄公河案件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警务合作方式。

10.5案件专案组中方赴缅甸工作组介绍,工作组赴缅办案初期,双方合作的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双方以联合审讯的方式加强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联合审讯过程中:“中缅警方在一个房间里联合审讯犯罪嫌疑人,两国警方互相提示审讯方向、用各自掌握的证据互相印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在10.5案件办理期间,中方专案组也老挝、缅甸、泰国赴中国工作组在提审糯康等10.5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也采取了联合审讯的方式。

本文认为,在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合作双方采取联合审讯方式共同审讯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联合审讯嫌疑人较好的解决了警务合作中,一国警方在外国审讯犯罪嫌疑人可能引起的司法主权冲突这一敏感问题,既维护了嫌犯所在国的司法主权,又有利于双方通过审问嫌犯了解案件事实,打击犯罪;其次,联合审讯有利于参加共同审讯的不同国家警察机关开展工作,在审讯过程中不同国家警察机关可以相互配合,互相提示,在审讯中用各自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在审讯中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审讯工作的质量,达到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最后,对非嫌疑所在国的外国警方而言,联合审讯更有利于克服语言障碍,保障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联合审讯中,外国警务人员通过嫌犯所在国警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从而有效的克服了证言障碍对审讯工作的消极影响,保证了审讯的质量。

(七)警务移交、遣返嫌犯

移交、遣返嫌犯是指在国际警务合作中,一国警察机关将在其境内的犯罪嫌疑人移送交付或者遣送返还给外国警察机关的警务合作形式。在打击跨国刑事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中,中国警方和东南亚国家警务在移交、遣返犯罪嫌疑人方面开展了高效的合作,取得了的效果。

中泰警方在打击电信诈骗的警务合作中,成功开展了嫌犯移交的警务工作。2008  9  18 日,中国警方首次向泰国警方移交 40 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2012年,广东省公安机关协助泰国警方在广州摧毁一个针对泰国国内民众进行诈骗犯罪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抓获10名泰国嫌疑人,中国警方与泰国警方开展嫌犯移交的警务合作,于 2012年五月16 日将 10 名泰籍犯罪嫌疑人正式移交泰国警方处理;在2012  11  15 日第三次向泰国警方移交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6 名。2012年,在打击糯康犯罪集团的过程中,中国与老挝警方密切合作,在移交糯康犯罪集团主犯糯康中,经过协调,老挝警方将糯康移交中国警方,从而将中国警方与老挝警方在嫌犯移交的警务合作推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中国和马来西亚警方在打击跨国犯罪的警务合作了成功开展了嫌犯移交的警务合作。20163  25 日,中马警方联手成功破获在马来西亚的针对大陆居民5 个电信诈骗窝点,抓获 117 名犯罪嫌疑人。2016430日,中国警方和马来西亚警方通过警务合作方式将 97 名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

本文认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开展的嫌犯移交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嫌犯移交的警务合作更能增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缉捕嫌犯的警务合作。目前中国仅与东盟五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东盟中尚有五个国家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因此,在缉捕藏身国外的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实践中,利用警务合作的方式遣返、移交嫌犯,能够较好的推动中国与未签订引渡条约的东南亚国家之间在缉捕犯罪嫌疑人方面进行务实合作,避免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由于缺乏引渡条约而无法缉捕藏身于对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其次,利用警务合作形式遣返、移交嫌犯较之以引渡方式遣返罪犯效率更高。尽管中国与东盟五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然而,以引渡方式遣返、移交嫌犯程序复杂,往往需要通过双方的外交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环节过多,遣返嫌犯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将不利于有效、及时的打击罪犯。通过双方警察机关直接合作的双方,开展嫌犯的遣返、移交则能够避免引渡程序复杂、环节过多产生的遣返、移交嫌犯效率较低的弊端。最后,利用引渡程序遣返、移交嫌犯,还容易受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的限制引渡的规定制约,如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了基于不人道的诉讼目的拒绝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本国国民不引渡等原则。因此,在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在通过引渡程序遣返、移交嫌犯的过程中要能受到以上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有效遣返或者移交嫌犯。通过警务合作方式则,能够避免以上消极因素对遣返、移交罪犯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现有的警务合作形式中,除了以上主要合作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协助型的警务合作模式,如协助查找犯罪嫌疑人等。

三、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路径评价

本文认为,警务合作路径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跨国犯罪处理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犯罪中的警务合作路径是侦破跨国跨国犯罪、缉获跨国跨国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

第一,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的方式有利于侦破案件、缉获犯罪嫌疑人。本报告在上文指出,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进行的警务合作,无论是犯罪情报的交流、联合行动、联合侦查,还是联合缉捕、警务遣返、移交犯罪嫌疑人等警务合作,均是由中国和东盟相关国家以共同办案、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因此,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开展的警务合作,集中了中国与相关国家警务力量,从而增强了侦破案件、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因此,警务合作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侦破跨国跨国犯罪、缉获犯罪嫌疑人有效途径。

第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警务合作路径的联系、沟通方式有利于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成功侦破案件、顺利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从本报告上文可知,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开展的警务合作以双方警察机关直接联系、沟通的方式进行,从而避免了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跨国合作中不必要的程序与环节,提高了侦破案件、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效率。  

申言之,本文认为,警务合作途径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跨国犯罪中侦破案件、缉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

然而,本文同时认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犯罪中开展的警务合作路径具有局限性。本文认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犯罪中进行的警务合作路径,只能满足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打击跨国刑事犯罪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开展合作的需要。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跨国犯罪中的警务合作模式,不能满足双方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阶段进行合作的需要。因此,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警务合作之外,还需要有其他形式的合作方式来满足双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进行合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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