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作者:时间:2011-03-20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相关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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