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作者:时间:2011-03-20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于2007827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97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16起施行。

    ○○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782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97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134条第2

(《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3)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61

(《刑法修正案()》第5)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第6)

虚假破产罪

163

(《刑法修正案()》第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164

(《刑法修正案()》第8)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77条之一第1

    (《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

    (《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2)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82

(《刑法修正案()》第1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85条之一第1

(《刑法修正案()》第12条第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85条之一第2

(《刑法修正案()》第12条第2)

违法运用资金罪

186

    (《刑法修正案()》第13)
    
 

违法发放贷款罪
    (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

    (《刑法修正案()》第1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188

    (《刑法修正案()》第1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1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3条第2

(《刑法修正案()》第18条第2)
                        

开设赌场罪

312

(《刑法修正案()》第1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369条第2

(《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20)

 枉法仲裁罪

 

(相关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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