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游戏、比赛花样繁多,有官方的、有民间的、有公开的、有私密的,在这些活动给人们带来愉悦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如果游戏中发生了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则将产生民事责任划分甚至是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
如我国20世纪三十年代的球王李惠堂射出的足球将对方守门员击死;“武林风”武术比赛中一方被对方击打而身受重伤;赛车中由于驾驶人操作失误致使车上助手被撞身亡;篮球比赛中致人受伤;“虐待游戏”中将人吊起后置之不理而致人死亡等,这些都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在这些活动中,被害人都是主动参与,对伤害结果有所预见。那么,其中致害人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刑罚的制裁?这里涉及被害人同意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如果作为侵害对象的被害人已预见到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由于该项权益已为利益主体所放弃,从而缺少保护的必要性,因而此侵害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应受刑事处罚。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正如古罗马法谚所说,“同意中不存在侵害”,自古以来就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诺是属于犯罪阻却事由里讨论的内容。当然,在分裂国家罪、侮辱国旗、国徽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不特定对象作为侵害对象的场合,一般不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因此在被害人同意情况下的出入罪问题,仅限于侵犯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等以个人为利益主体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反被害人的意思为主观要件的场合。在这种类型中,只要有同意,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搜查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等。
(二)在构成要件的性质上不考虑有无被害人同意的场合,同意对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没有影响。如拐卖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三)被害人同意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意结束生命就是这种情况,如我国已出现的几起“安乐死”案例,对行为人要么免刑,要么适用缓刑,判实刑的也仅判三年。
(四)同意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的场合,一般而言被害人同意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并非总是成为犯罪阻却事由。具体的同意行为构成上述哪种情况,要根据各个构成要件的解释而定。
以游戏行为而言,游戏在实施过程中虽然伴有危险,但是双方行为的目的达成了一个合意,即通过游戏中的合作与对抗而从中寻找快乐。被害人对游戏中可能带来的人身危险是有明确认识的,对其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结果也是有预见的,因此,可以说被害人接受了伤害或死亡结果的发生,伤害或死亡结果是已为被害人所接受的危险的现实化状态,因此可以说这种预见并不缺乏社会相当性,并不违反公共秩序。如果说游戏本身违反善良风俗,比如虐待游戏,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要不是刑法明文禁止的非法游戏,其游戏行为都不受刑法的限制。在被害人同意的场合,尊重被害人自主决定的价值,高于其所放弃的自身利益的价值。很难想象,他人应当对自身生命负有比自身更多的注意义务。正是在此意义上,被害人同意不仅成为犯罪阻却事由,而且具有整个法秩序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当然,这并不排斥加害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被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梁志波 文章来源: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showhead=&ProgramID=30&pkID=28964&keyword=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