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巍 【文章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日前,《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正在面向广大微博用户征求意见之中。这个未来即将实施的公约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已经开始尝试步入“网络自律”阶段。以自律的形式维护互联网环境的健康、和谐、法治是网络公司和网民的一大创举,无疑是中国网络法治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对除微博领域外的其他互联网产业也具有极强的示范效果。
为什么要强调公约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来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适用与现实没有本质差别,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适用规则在网络环境下都可以同等适用。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用额外出台一部“网络法”来约束网络行为的主要原因。同时,又因为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相比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国家会在网络的一些特殊问题上针对网络特点,制定出来一些额外法律规则来适用。比如,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区分对待,一方面豁免了尽到义务的网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网络被侵权人维护权利的特殊渠道。在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是首个将网络侵权明文规定在民事法律范畴之内的国家,体现出我国立法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但是,即便是依靠相对完善的针对性网络立法,也无法做到完全以“他律”代替“自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形式,“他律”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众所周知,为避免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立法机关大都将法律规定的较为抽象和原则,这导致两方面不足,一是民众对过于抽象和原则的法律无法做到完全理解,二是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误判。这两种情况在涉及到网络案件的时候尤为明显。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多网民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合法性缺少事先明确评估,导致在很多网络案件中,很多网民在裁判结果出来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排斥的。此外,法官对一些涉及到新型网络侵权的案件适用法律之时,也会因缺乏具体请求权基础而感到困惑,经常会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自律公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较好的解决以上这两个问题。以《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为例,该公约以五章三十个具体条文的形式,将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融合其中,用平实的行文表达出法律对微博行为的基本要求。这些具体化的公约,一方面为网民行为做出了指引方向,减少了网民因“不知法”而导致的违法情况,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法律纠纷的司法过程提供了具体参考,减少了法官因缺乏具体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错判”和“误判”。
其次,自律相对他律的“硬约束”而言是一种“软约束”,更适合用作处理网络纠纷。网络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三类,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类责任都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负评价,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硬性约束。而网络自律的责任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多以删除、停止服务、断开连接等“功能性”责任出现,是一种软性约束。以《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为例,自律责任规定在公约第23条中,分为“内容处理”与“账号处理”两种方式,二者都以“删除”、“禁止转发”、“禁止关注”等责任方式做出,真正做到了“网络之事,网络解决”的根本目的。这些将网络纠纷局限于网络解决的处理手段,既使得网民权益得到了有效及时的保护,又尽量避免了将网络纠纷扩大到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使得网民无疑更愿意去接受。
最后,从“他律”和“自律”功能效果上看,自律更有助于维护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表达自由是社会民主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过于强硬的否定性评价很可能会导致网络表达产生“寒蝉效应”,从长远上不利于我国刚刚起步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公民表达自由。自律则具有先天的“民意”标示,并以其特有的“软约束”维护合法的表达自由和网民权益,这无疑从间接有助于构建更为和谐自由的网络环境。同时,互联网纠纷日益增多,以“自律公约”的形式可以在互联网内部“消化掉”大多数纠纷,更为快捷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诉讼成本的浪费,达到利国利民的息诉和谐目的。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看点有哪些
自从“微博元年”以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博用户数量正以井喷的方式增加,已经形成了“微生活”、“微表达”、“微创作”等具有时代特点的表达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说,微博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近年来发生的大多数网络案件都直接或间接与微博有关,微博已经成为网络侵权、网络谣言和网络欺诈的重灾区。这些问题已经严重侵害到网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稳定和谐,亟待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浪此时出台的这个公约并不是应景之作,而是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公司提倡以网民自律形式维护和谐、健康、法治网络环境的一种勇敢尝试,值得其他网络公司效仿。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进行解读。
看点一,强调网民合法权益
该公约的第15条到第19条,将微博行为中最常见被侵害的几种权利加以重点突出,并特殊保护。这几种权利分别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安宁权和著作权。我们注意到,这其中安宁权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概念下的发展中的人格权,一般是被涵盖在人格尊严权利中间接保护的。公约之所以将安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特殊保护,是因为在微博行为中,经常会出现利用“私信”、“@”、“求关注”等方式恶意侵扰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更有甚者,利用“外挂”等特殊软件达到侵扰他人的不法目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安宁权做出具体规定,被侵扰的用户无法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往往对这些侵扰不胜其烦,但又毫无办法。所以,新浪以公约的形式将安宁权特殊明确保护,侵权人将以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后果。我国《人格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公约对安宁权的首次规定,无疑使微博中的人格权保护走到了立法的前面,具有相当创新性,成为该公约最大的一个看点。
看点二,强调微博管理的民主性
公约本来就应该是用户共议出来,并共同遵守的神圣契约,其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应该贯彻用户参与、知情和决策的权利。该公约的制定是新浪召集相关用户、专家和网站从业者共同完成,现在正处于面向全部用户的征求意见过程中,这无疑体现出浓厚的网络民主特点。公约在对违规处理层面分为两大类,一是可以明确识别的侵权、虚假信息,二是不能明确识别的信息。前者是由新浪公司及时处理,后者则由面向全体用户公开招募的“用户委员会”来判断。“用户委员会”将在时限内以多数表决的形式做出最终决定哪些信息涉嫌违规,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新浪将以“卷宗”的形式全程公开。这无疑是新浪在管理微博行为时突出民主性和用户参与性的最大看点。
看点三,明确微博表达的界限
从法律层面说,表达自由并不是没有界限的,按照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表述,将尊重他 利、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作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界限。《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结合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户拥有发布信息自由的权利,但是不得与以下权利相冲突:1.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这些微博表达自由的界限同时也是平时我们行使言论自由的原则,在公约中起到了明示性效果,无疑是明确用户使用微博行为,应遵照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原则的最大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