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2012年4月,应邀到《云南法制报》社就《校车安全管理管理》的颁行进行研讨。借这个机会,发表了以下芹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行是一个既牵动亿万父母的心,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水平及其伦理底限的公共事件。接到《云南法制报》的邀请,我就表态,要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新闻媒体学习,一定抽空参加会议,并说一说我心中关于“大鼻子”的一些故事。

一、不是校车的校车与真是校车的拖拉机
众所周知,呈贡大学城离我们居住的老城区挺远的。上下班,颠簸一两个小时,靠的就是俗称“大黄蜂”的校车。我们的“大黄蜂”,不仅高大、漂亮,马甲上还明明白白地写着“school bus”(校车)。《条例》颁布之前,没有人怀疑过,这个“school bus”能不是校车?但《条例》第2条明明白白的文字告诉我们,“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因此,辛苦归辛苦,“大黄蜂”还真不是《条例》所说的“校车”。
生活不容易,但我们的辛苦和此前媒体报道中屡屡出现的,坐着拖拉机校车、三轮车校车上学、回家的孩子们相比,还真是不值一提。当然,还有比辛苦更加重要的,那就是安全。那些最纯粹、最底层的拖拉机校车,承载得起那么多幼小、脆弱但很远大的心灵么?
二、大鼻子来了,问题还真不少
客观地说,《条例》是一部出台不怎么及时,但速度很快,立法水平也相当高的行政法律。具体的优点,沈教授(云南大学的沈寿文教授)分析的很细致。我要补充的是,《条例》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不代表这个法律就没有问题了。
从立法的层面来说,这个法律还是很保守的。前面讲到,装载大学教授的“school bus”不是校车也就算了(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为什么高中生上学乘坐的校车也不是校车?还有,《条例》对幼儿园小朋友的保护也做得不够。
最大的问题还是《条例》的执行。我们知道,法律的适用是法律的生命。《条例》的执行有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校车经费的保障,一个是校车路面优先权的实现。
《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这个规定的不足,就是太“软”——心太软。不是任贤齐唱的“我总是心太软”,是立法者切“三公”经费蛋糕,用财政力量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的决心太软。这里有个对比:从公开的信息来看,美国的校车不仅足以撞烂“悍马”,孩子们乘坐校车也是免费的,相关的运营费用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来承担的。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立法者的犹豫、谨慎抑或信心不足,显而易见。
至于路面优先权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法律的宣传、道路设施的改善、交警的执法,等等。最终,要是我们的大鼻子校车享受不到相关的优先权利,以至于被其他车辆抢道、超车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条例》就是一纸空文。
三、《条例》很近,拯救孩子的路还很远
在本人看来,“大鼻子”要比我们的“大黄蜂”还漂亮。但佴教授(云南财经大学的佴澎教授)说的也很真切:“我的车也不算差了,但是,在去希望小学的路上,还离着几公里,因为路况太差(可能有小溪、小河,笔者注),甚至根本就没有像样的路,我的车就开不进去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根据《条例》制造、购买的校车,又怎么能趟过这些希望小学的河流?因此,《条例》的颁行仅仅是个开始。对此,吴大贵律师也讲得很好:“仅仅靠一部法律是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的。既要加强宣传,形成关心未成年人,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社会风气,也要标本兼治,加大教育投入……”
不论如何,《条例》的执行将成为一个试金石:财政是否买得起校车将成为检验公共财政伦理的标志,校车能否享受到路面优先权将成为执法部门是否真正承担起责任的标志。在老百姓看来,尽管拯救孩子们的路还很远,抓住了重点,大鼻子的路就一定会好走。
作者情况:
周建军,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学博士、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