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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麻麻辣辣的职业关系

作者:时间:2011-03-19点击数:

重庆是一个相当“火锅”的城市,热情的人们始终都挥洒着麻辣的劲儿。作为中国名菜的重庆火锅不仅红遍大江南北,而且风靡海外,大有雅俗共赏、老少通吃的味道。要说比火锅更有底蕴的招牌,还有这个城市的政法贡献——西南政法大学坐落在沙坪坝一角,这里出去的政法人才,正挑着当代中国各类政法职业的大梁。碰巧得很,我们的司法职业也是道火锅大料:不仅看着鲜艳,而且味道麻辣得很。
      
一、麻木难堪的法官队伍
     
按说中国的法官相当年轻,不该有麻木的印象。而实际上,不让辩护律师多说话,对当事人的请求不闻不问,甚至你说你的,我睡我的,使庭审成为聋子耳朵的情形,在我们的法官职业中,都不是多么稀罕的事情。再要是不济,还会来个审、判分离:开庭的法官无权下判决,下判决的法官不在法庭(在审委会)。诸如此类,焉能不说法官对程序法治抑或居中裁判的基本职能有所麻木?更何况,以上所及还只是法官职业的部分表现。作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判决的畸轻畸重、程序的拖沓冗长,甚至于告而不理也稀松平常得很……一言蔽之,法官职业距离司法权力的正当表现还存在相当大的一段距离。
     
事实上,当代中国正处在深度变革抑或转型的时期,由于一系列的原因,符合市场经济抑或法治国家需要的制度存在严重不足。受自身因素,尤其部门利益的阻碍,人大的立法能力也不尽如人意,不仅极不公正的法律的废除步履维艰,即使社会急需的基本制度想要成为法律也是难上加难。前者如国务院《拆迁条例》的废除、电信、邮政等垄断利益的去除,后者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证据立法的出台等等,有关的范例举不胜举。着眼于现实,有识之士早就指出司法实际部门应该在判例抑或政策方面下足功夫,尽力承认符合市场经济抑或社会发展需要的正当制度。要知道,在法官职业的历史上,即便法官立法也算不得什么稀罕的事情,我们在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中,也要避免过于僵化的法律思维。但是,我们的法官即使在判决书中提到省人大制定的《种子条例》违反了全国人大制定的《种子法》,也会受到惩罚。可见,司法机关(尤其法官职业),迄今为止的表现,不仅乏善可言,而且难堪得很。
      
因此,我们的法官即便满腹经纶、法袍在身,也不敢越雷池半步。所谓麻木,既是不堪,也属无奈
      
二、委曲求全的辩护律师
      
与法官的麻木难堪相比,律师的职业表现莫衷一是。
      
一方面,绝大部分的辩护律师居于司法权力体系的末端,不仅辩护意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连基本辩护权力的行使也困难重重。据2006年9月26日《青岛财经日报》报道:2006年,某著名律师事务所结合山东省团委举办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以“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为主旨进行了一项书面调查,调研对象包括山东境内的全部法院和17地市(各1至2家)的律师事务所。结果显示40%的律师最欣赏法官“尊重律师”,45%的律师最不希望法官“打断律师陈述意见”,38%的律师最不希望开庭是“走过场”。在被尊重、陈述意见和不要让开庭是走过场都成为严重问题的时候,律师的辩护职能及地位自然轻如草芥。
      
另一方面,“重如泰山”的律师也大有人在。一般说来,李庄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能量”会给法官抑或地方法院带来相当大的压力。甚至于李庄的落难,有一种说法就是因为李庄这种“北京来的律师”给重庆的某些司法机关带来了威胁。实际上,较之李庄甚至某律师事务所强大得多的辩护律师还多的是。重庆反黑案件中黎强的辩护律师赵长青教授,系著名的刑法学者,是此次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头号辩护律师,不仅要为黎强去黑,作为众多涉黑犯罪辩护律师的代表,还承载着约束司法权力,迫使有关方面尽量依法审判的重大责任。至于赵教授的辩护效果,有论者直言不讳地指出:重庆系列涉黑案件的审理中,谢才萍案件的审判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甚至被网友戏称为“整场庭审就是公诉人在发表打黑宣言”,“黎强那场,像正儿八经的庭审。”赵长青则表示:开庭只能拿到几页纸,而他的对手(指公诉人)则准备了多达50万字的公诉预案和几大叠的证据材料,因此“只能到庭上去听公诉人怎么说。”(2009年12月2日的《南方周末》,第1页)不难看出,地方司法机关相当重视赵教授的辩护,不仅没有拿赵教授开刀,而且“赐予”他相当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既便如此,赵教授依法也查阅不到公诉机关控告他的当事人的材料。于是辩护律师仅能拿到公诉人几十万字的公诉材料中的几张纸,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人的权力”的情形依然在时处漩涡中心的重庆肆无忌惮地上演着,即使辩护律师是赵长青教授,即便此时的重庆乃中国政法现象的缩影,已经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也不例外。换句话说,既便泰山压顶,赵长青教授作为辩护律师的正当权利依然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司法的顽疾可见一斑。
      
毋庸多言,律师地位的保障对司法制度的正当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意义。比较以上律师职业表现,尽管两类律师在具体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迥然不同,但也暴露出来一些共同的问题,例如不尊重律师的现象,辩护职能抑或辩护权利的虚化,甚至丑化等等。种种问题,无不表明当代律师职业委曲求全的整体特性。
     
三、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
     
追本溯源,律师和法官,一个居中裁判,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二者同属法律职业,二者的共同语言就是法律规定。根据司法公信抑或制度制衡的需要,法官职业抑或司法权力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容挑战。不仅律师需要尊重法官,而且其他任何权力的施行都应该受到司法抑或法官的制约。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司法裁决应当具有最终的效力。为此,法官决不应该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官员),应当具有远高于其他法律职业的素养和要求,不仅要待遇从优,而且要约束从严。
     
对律师职业而言,依法辩护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一方面,对法官群体来说,他们的地位来自法律权威,更应该充分维护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律师的依法辩护是对司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其他民众和权力应当对律师的依法辩护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律师的充分辩护能最大程度揭露案件真相,保护民众不受司法权力的迫害。
     
联系到法官判决李庄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引起轩然大波的事情,准确地说,就是有关的程序遭到了强烈的质疑。尤其证据方面,该拿出来的证据不拿出来,该出庭的证人不出庭,确实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普通民众而言,现今的司法职业存在严重的问题,法官、检察官滥用司法权力的情形比比皆是,律师的整体表现也亟待提高,不仅抓了法官会欢欣鼓舞,律师被抓也很受欢迎。这既不是民众的错,也不是因为他们太缺乏法律知识!现行的司法制度不仅拖沓冗长,让人失望,而且权钱交易盛行,即便有个打折的判决,要想得到执行也是难上加难,怎么可能赢得民众的青睐?可见,笔者基于司法职业的鲜亮外观和麻辣口味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比作声名远扬、雅俗共赏的重庆火锅,实际上有关司法职业的表现还远不如麻麻辣辣的火锅。

                                                 作者:周建军;文章来源:《清风》,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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