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的改革是一种实践行为,应当充分尊重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遵循法治的理念与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有益经验尔后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眉山中院针对可能判处缓刑、需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采取由社区群众就是否缓刑、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细化评分的社区群众评估制度,这一探索值得重视。在笔者看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此举无疑是司法民主的新尝试。在谈及司法的民主参与时,我们往往理解为(事实上与制度上也主要是)直接参与定罪量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笔者认为,为了让人民群众更有效地发挥参与司法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做出司法决策,我们还必须探索更多方式。眉山中院的做法在这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它开辟了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新路径。在眉山中院的改革措施中,对是否采用缓刑和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群众的意见被征集并可能采纳。以群众意见为基础,但不囿于群众意见,这拓展了司法民主的内涵与方式。
其次,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理性化。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固然是属于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处理好所有事情。司法工作的一些内容,需要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比如缓刑适用时的社区矫正。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社区有无能力进行此种矫正的问题,社区显然更有发言权。因此,在决策这样需要社会参与的司法工作时,司法机关如果能够有效地聆听社区的意见,将提升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鉴于民众参与在实践中可能由于种种因素变成情绪的表达,从而使群众的意见非理性化。眉山中院的做法借鉴了量刑规范化的思路,换言之,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采取打评估分的做法。在考虑缓刑时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将群众的主观意见客观化,这将有助于抑制主观情绪的某些不当影响。
当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创新,其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尤其要在检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第一,这种社区调查评估究竟由谁进行更为合理和科学?目前的做法是由社区群众进行,但是社区群众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由什么样的群众作出?由多少社区群众作出?是由了解情况、有关系的社区群众进行?抑或是相反?这些问题都需要探讨。笔者倾向于认为未来的社区意见要充分考虑:一是社区意见的广泛性与代表性,要选择能够反映社区普遍意见的群众,并且人数不能太少;二是可考虑选择能够对被告人进行监督、约束的社区群众参与打分。
第二,这种社区调查评估结果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参考抑或是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这种结果显然不应作为影响司法裁决的决定性因素,但司法裁决如何参考值得深思。否则,在实践中就有可能不当放大或者缩小社区意见。如果这个问题不得到明确,该制度规范与长期的执行就将面临因人而异、随时变迁的危险。
第三,社区调查评估分值表指标的科学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现阶段,眉山中院进行的改革中涉及28个评价指标,对于这些指标的遴选、指标权重的设置等,我们都需要仔细考察。我们尤其需要站在普通群众的角度思考这些指标是否超出了他们的理解范围。在笔者看来,过于细致、超过普通群众理解和判断能力,尤其是简单套用职业法官的使用指标可能不当。因此,如何建立一个适合非专业普通人员的评分体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我们需要多一些而不是少一些实践主体主动探索的改革;需要多一些而不是少一些民主参与;尤其是我们需要多一些而不是少一些能够吸纳群众理性参与的机制。只有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在社区矫正中进行的缓刑考察才能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才能实实在在地向前推行,从而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左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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