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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替代破产企业清偿劳动债权的利弊分析

作者:时间:2012-03-19点击数:

注重劳动债权保护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传统。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置于无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首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不当干预司法,使得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成为破产程序的首要任务。由于当时国有企业普遍亏损,而银行又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因此以银行为代表的担保债权人成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的最大牺牲者。旧破产法执行过程中以牺牲其他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的方式来完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任务的作法,已经偏离了破产法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损害了市场运营效率。担保债权人与职工安置任务的矛盾在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演变成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冲突。以全国总工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代表的劳动债权优先派与以银行为代表的担保债权优先派针锋相对。最后双方的妥协结果是分情况处理。凡是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劳动债权,先以债务人的非担保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先于担保债权人以担保财产受偿。新破产法公布之后发生的劳动债权一律后于担保债权受偿。
       
新破产法的现行规定基本尊重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受偿程度并不乐观。一方面,基于传统的破产耻辱观念和对破产制度的片面理解,债务人一般都不愿主动破产,即使被债权人强制申请破产,他们也会通过各种方法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凡是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财务状况通常极其糟糕,能够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财产所剩无几。在清偿担保债权人之后,虽然劳动债权可以第一顺序受偿,但因债务人财产不足的客观限制,清偿率并不乐观。最明显的例子是2008年金融危机蔓延我国时,沿海许多中小企业破产倒闭。以广东为例,2008年大约有1.5万多家中小企业倒闭。[1]很多企业采取管理人员集体逃匿的方式逃债,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人的工资支付。据东莞市劳动局披露,仅在2008年9、10两月,东莞欠薪企业关闭逃匿的多达117家,近2万名员工受到影响。[2]这些倒闭企业根本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一些倒闭企业的工人采取哄抢企业剩余财产的极端方式实现债权。为了维护地方经济的稳定,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清偿劳动债权。这种“企业倒闭,政府买单”的作法虽然能解决燃眉之急,却引发了其他问题:第一,公正性不足。政府考虑社会稳定问题,通常只为规模比较大的倒闭企业买单,倒闭的小企业的职工一般得不到政府的救助,再加之各个地方政府对是否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劳动债权的态度和作法也不一致,这就造成破产企业职工相互之间的不公平;第二,合法性缺失。财政资金来自纳税人,本应用于公共开支,用公共资金为少数倒闭企业善后,必须获得同级人大批准,这涉及国家预算法治和民主财政问题。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有权力为倒闭企业拖欠的劳动债权代为清偿,所以这种作法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三,稳定性不强。政府代为清偿的作法实际上只是非常时期的临时措施,并不是一种稳定的制度,而企业破产现象乃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因此,以一种临时措施应对市场经济的常态问题,自然不能满足破产企业职工希望自己的劳动债权获得稳定保障的需求。因此,规范政府替代破产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做法需要制度创新。

注释:
[1] 许琛、林翠翠:《广东15661家中小企业倒闭,称未出现 “倒闭潮”》,《羊城晚报》(2008年12月17日)。
[2] 姚海鹰:《珠三角工厂倒闭:原因是产业升级而非金融危机》,http://news.sohu.com/20081130/n260936581.shtml,2010年12月31日访问。
作者:郭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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