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破产法和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因雇佣关系发生的劳动债权不问时间和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1]此外,破产程序开始前3个月内的工资和破产程序终结前退职的破产人雇员的退职金请求权,在等于退职前3个月工资的部分作为财团债权。[2]但是,劳动债权仍然后于特别先取特权和担保债权清偿。为了加强对劳动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日本于1976年制订了《关于确保工资支付等的法律》、《关于确保工资支付等的法律的施行令》和《关于确保工资支付等的法律的施行规则》,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规定了保护制度。其中,针对雇主破产情形中的劳动债权保护问题,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支付工资的替代支付制度。据此,凡是适用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的事业的事业主收到破产程序开始决定后,在该事业工作的劳动者的未支付工资,在政府命令规定范围内,由政府代替事业主清偿。[3]
日本的未支付工资替代支付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该支付只适用于事业主破产的情形。此处的破产不仅指法律上的破产,也包括中小企业事实上的破产。法律上的破产包括根据《破产法》开始破产程序、根据《公司法》开始特别清算程序、根据《民事再生法》开始再生程序和根据《会社更生法》开始更生程序,以上程序的开始以法院的决定和命令为准。中小企业事实上的破产是指由于经营活动发生显著障碍,导致不能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状态,以劳动标准监督署长的认定为准。(2)支付机构。未支付工资由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代为支付。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是独立行政法人,其目的是设置和运营疗养设施、健康诊断设施和对从事劳动者健康业务的人提供研修、情报、咨询等援助的设施,确保有关劳动者的工伤或疾病的疗养改善的措施和保持增进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得到适当且有效的实施,从事未支付工资的替代支付事务,从而增进劳动者的福祉。[4]该机构主要负责疗养设施的设置和经营、健康诊断设施的设置和经营、为了向从事劳动者健康业务的人提供研修、情报、咨询等援助的设施的设置和经营、健康恢复设施的设置和经营以及向事业者和劳动者发放助成金和向劳动者替代支付工资债权等事项。[5]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的资本金由政府出资,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预算追加出资。[6](3)劳动者的范围。不是任何劳动者都可以获得替代支付制度的保护,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才能获得救济:雇佣劳动者的企业属于适用劳动灾害保险的事业,并且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劳动者被雇佣的企业破产,并且该劳动者自破产申请日或事实破产认定申请日前6个月起算的两年间退职;劳动者有未支付工资债权,并且债权总额不得低于两万日元。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官员一般不属于替代支付制度所保护的劳动者。(4)未支付工资的内容。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替代支付的劳动债权包括定期工资和退职金两项。定期工资是指根据《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在每月固定日期支付的工资。退职金是指根据退职金的相关规定支付的退职一时金和退职年金。定期工资和退职金以外的工资,比如临时发放的奖金、解雇预告金、慰问金、贺金等,不属于替代支付制度所保护的未支付工资。(5)未支付工资的时间限制和数额限制。未支付工资还有时间限制。退职日前6个月开始至向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提出替代支付请求日期间,支付日期到来的定期工资和退职金才能获得保护,超出上述期间的工资则不能获得替代支付制度的保护。另外,替代支付的工资额为未支付工资总额的80%。同时,日本根据退职日年龄将劳动者划分为30岁以下、30岁至45岁、45岁以上三大类,分别规定了110万日元、220万日元和370万日元的未支付工资总额的计算上限。如果劳动者的未支付工资总额超过各自的上限,则只按上限数额的80%支付。(6)支付程序。第一,劳动者要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生法律上的破产,劳动者需要从证明人或法院拿到证明书。证明人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破产清算程序和公司更生程序,证明人是管财人。如果是特别清算程序,证明人是清算人。如果是民事再生程序,证明人主要是再生债务人。如果对证明人的证明内容有疑义,可以向证明人反映。如果证明人对未支付工资的全部或部分不予承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标准署反映。劳动标准署长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如果证明人对未支付工资金额的认定存在错误,劳动者不能自己修正,而要向证明人说明情况,要求其改正。如果证明人拒绝改正,劳动者可以向管辖该事业主的劳动标准署长反映。如果发生事实上的破产而不是法律上的破产,劳动者首先需要管辖发生事实上破产的中小企业的劳动标准署长认定存在事实上的破产,即中小企业停止营业活动、没有重新开业的希望并且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然后,劳动者需要劳动标准署长确认未支付工资数额。第二,劳动者需要向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此时,劳动者需要按照要求填写替代支付请求书,并连同证明书等材料向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提交。第三,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对劳动者提出的未支付工资替代支付请求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如果请求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设定的要件,则将相关金额通过请求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帐户向其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作伪或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获得替代支付,其必须按所得金额的两倍返还,并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7)代位权。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债权后,根据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其取得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可以向处于法律上破产或事实上破产的事业主主张权利。日本的未支付工资替代支付制度作用明显,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统计,从1976年至2009年间,该制度累计在57429件发生法律或事实破产的企业案例中发生作用,获得替代支付的劳动者累计885375人,累计支付的劳动债权额为3620亿3800万日元。[7]
注释:
[1] 《日本民法典》第306条、《日本破产法》第98条。
[2] 《日本破产法》第 149条。
[3] 《关于确保工资支付等的法律》第7条。
[4] 《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法》第3条。
[5] 《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法》第12条。
[6] 同上,第5条。
[7] 日本厚生劳动省:《未支付工资的替代支付事业(2009年)实施状况》,载日本后生劳动省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bunya/roudoukijun/roudoujouken08/index.html, 2010年12月31日访问。
作者:郭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