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张文显教授已作了非常全面、深刻的阐述。在此我想从 以下几个方面简单谈一点看法。众所周知,去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都就 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和经验进行过反思和总结。毫无疑问,成就可以说举世瞩目——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都取得了巨大成就。而在成就背后进行总结,特别是从经济、政治等方面进行经验提炼的时候,大家都有诸多共识。这就是,三十年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从经济方面来说,是因为我们找到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条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使我们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从政治环节来说,大家也有这样一种共识,即我们有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表现为“一个中心,两者结合,三方统一,四项制度”。那么,与此同时,有没有独具特色的中国法治之路呢?应该说,对这个问题以前虽然也有关注,但明确提出这样一个论断,并对这样一个论断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确实非常少。毫无疑问,在独具特色的经济道路、政治道路发展过程中,我们同样有独具特色的中国法治道路。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法治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然而,当人们基于价值层面把法治当作~种价值追求的时候,由于国家所处的条件、国情、传统等存在差异,各个国家在实现价值过程中的途径、形式和方式必然存在不同,即作为价值的法治和作为实现法治价值的形式,或者说法治模式不会完全一样。也可以说,尽管人类在漫长的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对法治的价值层面存在共识,但不同的国家在实现法治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法治模式的多样化。正因如此,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毫无疑问必须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法治之路。从实践层面来看,如果说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没有一种合适的法治道路作保障,那么三十年的成就根本就不可能,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通过上述两个层面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基本论断我们的确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怎样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呢?我认为,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 “中国特色”,这既有历史的、传统的因素,也有中国现实条件这样一种基础;二是 “社会主义”;三是 “法治道路”。通过这三个关键词,我们可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那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判断的地位应该怎样来认识呢?在思考和总结过程中,我想是不是可以从这样一些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经验的总结;第二,它也是对中国未来法治发展的一种概括。与此同时,它不仅符合中国的国情,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根本规律。在考察不同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的经验:这就是将人类对法治的普遍性认识与本国建设法治的特殊情况相结合,从而立足本国国情,建设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是世界各国建设和发展法治的一条基本规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位和认识,应该不仅仅只强调其适合中国国情,更重要地在于它是符合人类法治发展根本规律的具体表现。而关于这条道路的形成,我认为,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从人治到法制。由于邓小平同志在提出这样一种 “法制”的时候,特别强调法制与人治相对立,法制与民主相对应,因而这里的 “法制”具有法高于领导 威的内容,这就使 “法制”具有了部分 “法治”的含义。第二,从 “法制”到“法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从 “制度”的“制”到了“治理 ” 的 “治”。第三,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这就把依法治国和党的意志、党的执政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了。这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过程中的三大变化。最后一点就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什么特点呢?我想可以从根本目的、指导思想、制度基础、动力机制、发展模式五个方面进行考察。从根本目的来说,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要成果,即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制度基础来说,就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从动力机制来说,它表现出来的是以政府推进型为主导;从发展模式来说,则是典型的渐进性发展模式。
作者:周叶中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