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理学研究 > 正文

关于哈特与德沃金之争

作者:时间:2014-10-25点击数:

    作者:崇斯源                                                  文章来源:法制在线

【摘要】1961年赫伯特·莱昂奈尔·阿道夫斯·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出版,在书中他提出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描述性社会学的法律理论,引来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同时也激起了很多追随者辩护的热情,最终引起法理学从对本体论的关注向如何建构法律理论的方法论进行转变。虽然赫伯特的本意并非提出方法论问题,但方法论上的争论确实是因他而起,因此本文试图以赫伯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为基础,整理出德沃金与赫伯特的主要论战场域,并对这场争论作简要的评价。
【关键词】描述性法理学;规范性法理学;方法论

        一、赫伯特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
        赫伯特的描述主义方法论进路最初体现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在这部巨作的序言中他指出:“尽管本书致力于分析,但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描述社会学方面的尝试,因为对语词意义的研究仅仅是阐明这些语词本身这一主张是错误的。”随后,针对以德沃金为代表的大量批判,赫伯特在回应这些批判的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观点,并在其身后出版的第二版《法律的概念》的“后记”中再次强调了其理论目标在于提供一种既是一般性的、同时又是描述性的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法律理论,“描述性法理学”的主张也于此被明确地提出了。赫伯特对于这些批判的回应是:“我的主张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并且不含有证立性目标: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者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者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所描述的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尽管我认为,如果我们要对法律提出任何有用的道德批判,清楚地理解到如何证立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将是一个重要的开端。”其实,赫伯特提出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实际上就是其在法律理论建构上的描述主义的进路——用描述性的方式来对法律进行概念的分析。
        二、哈特——德沃金之争
        白赫伯特宣称自己的法理学为“描述性”主张以来,就始终受到来自德沃金、佩里等人的反对。在德沃金等人看来,法理学是规范性的,而非描述性的:法律是一种“解释性”的概念,因此,对法律的说明应当采用一种“解释主义”的立场。
        (一)德沃金的规范性法理学与解释主义进路
        德沃金对描述主义进路的批判主要体现于德沃金与哈特之争中。在这场争论中,一方面,德沃金明确否认描述性法理学建构的可能性,而以自己的规范性法理学取而代之。另一方面,在朱尔斯· 科尔曼看来,德沃金与赫伯特之争,“不是—— 至少表面上不是—— 有关实质法律理论或者法律概念的争论,而毋宁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哲学中理论建构的方法论之争,并且也许是更为一般性的哲学上的方法论之争”。可以看出,德沃金的观点就是针对赫伯特描述性法理学与描述主义进路提出来的。下面来粗略讨论一下德沃金的以上两个主张。
        1.“语义学之刺”
        德沃金认为以赫伯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理论家所秉持的是一种“依据标准的语义学”理论,即“语义学之刺”。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家们在使用“法律”一词时遵循同样的规则:“只有在我们都接受并遵循判定我们的主张何时是合理的相同标准的前提下,彼此之间才能进行有效的讨论”,德沃金这样概括,也就意味着,赫伯特描述性法理学主张是否具有意义取决于“依据标准的语义学”理论这一前提性主张能否成功。在这一点上,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其实并没有采用实证的方法,他们忽略了现实政治共同体中法官、律师等法律人以及普通公众看待法律时普遍存在着分歧这一社会事实。
        2.建构的解释主义进路
        德沃金在证明了“依据标准的语义学”主张是错误的之后,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法理学主张。首先,他认为有关法律的观念之所以存在争论,不是因为法律本身的概念存在争议,而是人们在法律的后续使用上存有争议。正是基于这样的区分,德沃金认为对法律做出的任何解释都具有一定的目的,而这些(个)目的都在于最大程度的阐明法律背后的政治道德。另一方面,德沃金指出,法理学只不过是司法中的那个一般性的部分而已。法官们必须诉诸法律理论来证明其判决的正当性,这样,法律理论就和政治道德理论又关联起来了。
        (二)赫伯特的回应
        针对德沃金的批判,赫伯特考虑再三,没有立亥 给予回应,赫伯特的回应在其身后出版的“后记”中得到详细的阐述——并且主要是针对德沃金的。一方面,赫伯特对德沃金将自己的理论归结为“依据标准的语义学”理论进行了反驳。他否认自己的理论是德沃金所说的“依据标准的语义学”理论,所以,无论德沃金批判的是否正确,都与赫伯特的理论无关。另一方面,赫伯特对描述主义的进路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他解释说,虽然自己采用的一些概念、工具可能没有顾及道德或者政治上的主张,但是这也只是说明我们需要更为适当的描述与分析而已。退一步说,即使分析或者描述需要受到某种引导,也不能否认其描述性。

        结语
        赫伯特和德沃金之争可以说影响了英美法律理论界的发展走向,也影响了一大批法律理论家。比如在德沃金之后的佩里,在把德沃金对赫伯特的批判向前推进的同时提出了自己温和的内在解释主义进路;迪克森在试图中和或者另寻他路时提出一种中间立场性质的间接评价理论;科尔曼在捍卫赫伯特理论的同时发展了赫伯特的方法论。但是,他们的方法论之争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深深的限制了法律理论其他方面的发展。这种纯方法论上的探讨脱离了赫伯特提出描述性法理学主张的初衷—— 试图阐明法律最基本的特质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对法律的误解,并进而对法律的社会实践产生作用。这种方法论上的争论导致法律理论在向哲学行进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使得法理学有种成为“显学”的意味。也许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后来的诸多理论学者提出要将概念分析工具与经验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而改变新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乃至为新分析法学的未来拓宽视野,使新分析法学能够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保持长足的研究生命力。

 

【参考文献】
[1][美]布莱恩·比克斯,邱昭继译.法理学:理论与语境[M].法律出版社,2~o8
[2]沈映涵.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研究—— 由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引发的争论[M].法律出版社 l0

Copyright © 2009-2021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871-65916560(综合办)  网络编辑部邮箱:faxueyuanxw@163.com  地址: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