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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理性界定——从“反恐演习以工人讨薪为对象”的新闻谈起

作者:时间:2011-03-01点击数:

内容提要:用对付恐怖活动的方式解决群体性事件,显现出某些官员政治良知的缺失。理性界定群体性事件,正确区分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性质,方能为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提供正确指引。
词:恐怖活动;群体性事件;理性;界定

      近日,在《南风窗》杂志的声音栏目看到工会主席对公安局长的质疑,颇有感触。登网浏览了《广州公安局反恐演习以工人讨薪为对象遭质疑》一文,始知事件来龙去脉。原来事情发生在去年年末,广州的反恐演习怎么总是假设工人讨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看了有点不舒服。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公安局迎亚运安保工作时,人大代表、广州市总工会副主席刘小钢向公安局副局长祁晓林表示,前段时间广州公安局联合多部门组织反恐演习,反恐演习所用的假设多次都是以工人为了讨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刘小钢说,作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觉得公安部门这么做不太好。”  面对亚运安保的巨大压力,广州市公安局积极备战,多次反恐演练,工作态度不可谓不积极,其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深陷困境不得已拖欠薪酬或少数不良企业恶意克扣员工工资,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严峻形势的预判,也可说相当精准。但其将工人讨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反恐演练的假设背景,却可谓冒天下之大不讳。
      
有相当一部分官员长期脱离人民群众,在潜意识里将自己将政府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一方面,忽视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公正、合法、有序的解决渠道;一方面,一旦发生人民群众采取过激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就扣帽子、打棍子,打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旗号,不惜牺牲群众的合法利益。在此种惯性维稳的思维中,折射出其政治良知的缺失。面对高发的群体性事件,动用警察、刑法等国家暴力机器,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首选的措施。由此,我们有必要理性界定群体性事件,正确区分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性质,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为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提供正确指引。

      一、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定义。
    “
群体性事件作为新生词汇在本世纪才逐渐显现在国人视野中,但其出现后,随着发生数量的猛增和社会危害的加剧,迅速成为热点词汇。2005年《社会蓝皮书》表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那么,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呢?
      
较早研究群体事件的一种观点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到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非法的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一部分群众与另一部分群众之间,一部分群众与领导部门之间,一部分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冲突和对抗。”  还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给出定义,认为在法社会学视角中,群体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的集体越轨行为。”  来自官方的定义有代表性的大概有二,一是200045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一是《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其规定:群体性事件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受到策动,经过酝酿的行为,过于以偏盖全,大部分因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长期社会心理失衡导致的社会泄愤事件,都是临时起意,即时纠合的,甚至是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也就是说,参加者可能来自社会各阶层,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相互间没有关系。如:贵州瓮安和湖北石首事件,参与的群众与非正常死亡者素不相识,由于社会安全阀的失效,围观群众将积怨化作集体失序的冲突。第二种观点将群体性事件限定在冲突和对抗上,冲突比较中肯,对抗则未必所有群体性事件都会发生,厦门PX事件中,群众采取的就是散步的形式;保定依棉的工人更是采取了徒步上京旅游的方式。都没有传统意义的对抗发生。而官方的定义,则更多地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来描述,但是不是所有群体性事件都危害公共安全,都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呢?厦门市民的 “散步尽管会有限影响交通,但无非是为子孙后代留一片蓝天白云,不但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反倒是在彰显公共环境的保护意识。以偏盖全的定义,只会误导对群体性事件的理性认知,最终影响解决机制的正确选用。笔者更愿意将群体性事件归纳为:普通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利益博弈或社会心理得不到正确疏导,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采取非法渠道表达诉求或挥发情绪而引发的冲突事件。恐怖活动作为群体性事件的特殊形态,不应包含在一般的定义之内。
      二、群体性事件与恐怖活动的科学甄别。
     
恐怖活动一般指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惜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性活动,严重破怀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而群体性事件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从性质上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基本形态:
      
第一,事前有一定计划,依一定组织进行,为了合法权利(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的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因(经济)利益冲突引起的维权型群体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都是诱发的常见原因、如云南孟连事件因胶农承包权诱发、吉林通钢事件因国企改制工人利益受损导致,云南昆明螺丝湾事件因拆迁影响商贩利益所致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临时聚合、在相互情绪感染下采取的不正当的情绪挥发方式的社会泄愤型群体事件。因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正逐年呈上什趋势。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分配不公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以及违法行政、司法不公、腐败泛滥等等,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冲突加剧,仇官、仇富心理严重是其基本原因。如贵州瓮安事件,因情绪得不到合理疏导,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众在偶然事件诱发下集中爆发累积的仇怨。如新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网民对杭州富二代飙车撞人案的非理性攻击、对周久耕的人肉搜索等,折射出仇官、仇富心理正形成社会情绪。因处理民族关系失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多属此列。
      
第三,因政治因素引起的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对抗性群体事件,如7.5事件(乌鲁木齐事件)。
      
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是有比较明确的利益诉求,是为了争利;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则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主要是发泄心中的怨恨,求的是 “(参与者大都有公平、正义失衡后替天行道的潜意识)。维权型群体性事件针对的主要是直接侵权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针对的主要是政府和“ 。两种普通群体性事件都可能伴随着事态的失控出现暴力和骚乱,但这种暴力和骚乱只限于特定的对象,或是政府或是司法机关或是代表一定既得利益的诱因人。这和恐怖活动针对无辜的人、无关的场所进行攻击有着本质的区别。可以说,普通群体性事件是争利求理但不夺权,即使如云南昆明新城——呈贡的失地农民,占领县政府(以静坐方式)两天,也仅仅是为了增加赔偿,并非篡党夺权。恐怖活动的政治目的却很明确。笔者认为,只有也只能有最后一种模式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归为恐怖活动。

      三、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处置。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高速经济发展掩盖或延缓了矛盾的显现,当社会冲突多发期遭遇世界性经济危机时,群体性事件的频频爆发也就顺理成章了。因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性质呈多样性,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可以说,除去政治性的群体性事件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和生成机制外,其他所有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一种利益博弈和利益诉求的方式。当利益格局处在不均衡的态势下时,利益博弈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特别是在法律框架内得不到妥善解决时,群体性事件实为一种无奈的选择。简单、粗暴地将工人讨要合法薪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作恐怖活动,不仅仅是认识偏差,实在是有违政治良知。
      
不可否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者集会、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甚至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械斗、骚乱等也在所难免(蓄意且针对无辜者的打、砸、抢、烧归为恐怖活动,另当别论)。应当看到,在一般的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正当诉求与不法企图相交织;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相混合。判断这些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是司法机关是否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措施的前提。
      
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在于是否有矛盾有冲突,有矛盾有冲突,说明社会充满活力说明社会在发展,和谐社会不是压制博弈掩盖矛盾,而是为博弈提供充分的公平机会,为冲突提供释放的理性渠道,为矛盾提供解决的合法路径。一个对讨要薪水的工人动辄采用装甲车,棍棒与手铐齐飞,瓦斯共雾弹一色的政府,无论如何不可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2.
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载《公安研究》1998年第5期,第46-49页。
3.
孟庆英:“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及预防,载《理论探索》2006年第6期,第46页。
4.
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载《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作者:于涛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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