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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刑法分论教学中归入法的运用

作者:时间:2011-09-27点击数:

[摘要] 归入法是德国法律职业者适用法律的系统方法。在研究生刑法分论的教学中适当适用归入法可以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思辨能力,克服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弊端。作为一种有益的法科生教学改革尝试,在现有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关键词] 归入法;研究生教学;刑法分论
       
归入法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通过严格规定得出法律结论之前必须遵守的特定步骤,使法律适用者能够系统地审查案件事实,从而确定案情是否符合某个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在德国,法律职业者在大学系统学习并掌握的一种方法就是归入法。德国的法官在出判决、检察官撰写公诉书、律师代理案件出庭辩护、政府官员作出行政裁决,都适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适用并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经过几个世纪以来随着法律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1]。在我国的研究生刑法分论教学中,适当使用归入法可以更好地训练学生的刑法思维,达到研究生教学的目的。
       
一、归入法简介
       
(一)归入法的具体步骤
       
在使用归入法的过程中必须牢记的是,法律本身是每一次归人的起点和终点,起点必须说明法律的各个要件,结尾处必须说明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条文,从而应有适用该条文。同时应该寻找立法者的意图,但是法律条文的文字,是归人的起点,也是限制,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超越范围的扩张解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案件中限制才可以适当放松。归入法必须严格适用,不能遗漏任何一个步骤。概括而言可以用一下逻辑结构简单地表示:T—R(具备T的要件时,适用R的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s—R(特定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R的法律效果)[2]。
       
归入的具体步骤可以分为四步:首先,针对某具体案件,确定应该选择哪条刑法法规进行适用。其次,把此刑法法规分解成各个要件,并逐一与案件事实进行比较。再次,对该法条的所有要件得出统一的结论。最后,判断该法条的所有要件是否得到满足。
       
在将每个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比较时,要严格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写出一个总起句,该总起句以设问的形式表达,说明这部分将要审查何内容,并且在这一部分中只关注与该总起句中的问题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和材料,不考虑其他无关的问题。直到得出结论,完成对总起句的回答再处理下一个问题。其次,对总起句中出现的词语给予定义。如果这个定义比较简单,就直接跳过不再讨论;如果这个定义比较复杂或者存在争议,就要参考立法解释中的定义、司法解释中的定义等进行选择。再次,将案件事实与定义进行比较,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前文的定义。最后,写出结论句。如果案件事实符合定义,则结论得到满足,反之则要件未得到满足。结论必须完全呼应总起句,如果不能呼应说明归入出现了问题。
       
如果在归入的过程中出现了困难,比如,有些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解释该术语时就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要首先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然后再考虑进行体系解释。若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达到合理解释时可以用参照法律通过之前的草案、征求稿等文件进行历史解释。若以上三种客观解释都行不通时才可以考虑目的解释,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汇编。如果通过归入发现法律本身确实存在无法避免的漏洞,也不能就此停止,必须指出并证明法律存在漏洞,并且判断这一漏洞是否立法者故意为之还是出乎本意。如果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法律漏洞,则要尊重立法本意;如果该漏洞非出自立法本意,则可比较案件的利益和事实情况进行类推解释,但是此时必须使法条未涵摄的情形与法条涵摄的情形保持一致。此外,对于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主体、隐形目的、因果关系等要件也同样要进行判断。
       
(二)归入法与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同之处
       
归入法类似数学推导的方法,经过总起句、定义、归入、结论的步骤来解决案件事实,体现了严密的逻辑性。在课堂上让学生通过归入法来对具体的刑法分论中的罪名进行系统研究,可以使学生在对某一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归人的过程中真正掌握该具体罪名的适用范围、具体罪名之间的本质区别以及现行刑法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制、评价的程度。
       
传统刑法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一般通过教师对某一刑法理论的讲解、学生对该理论发表所谓的自己的看法来进行课堂互动,最后得出一些结论或者留给学生一些问题加以思考,这一堂课就这样结束了。  传统的授课模式是学生默认的方式,甚至只有在学生发表自己意见的环节才是部分学生比较期待,而大部分学生认为是纸上谈兵的事情。因此这样的授课方式势必会让学生感觉没有吸引力而不愿意充分准备、积极参与。而让学生通过使用归入法来分析某个具体行为,其中包括对案件的调查、归人过程的书写、到最后得出结论并全体讨论,一方面学生的理论水平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对问题的分析不仅仅停留在人云亦云的层面。
       
这两种模式其实是分析刑法分论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思路,传统的模式是由老师先对该问题定性或者讲授理论界通行观点,而后才是学生自由发挥。而学生的自由发挥极容易受到教师之前的讲解的影响,也有可能会使讨论非常空洞。后一种模式则是由学生先根据自己的归入来对行为定性,之后其他学生对此甚至可以发表截然相反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是全程观摩,注意学生争议的焦点,适时作出一些点拨以防讨论走偏方向,整个授课是一个思想火花激撞、学生才情横溢的过程。从这一点上来说,通过归入法来讲授刑法分论是优于传统模式的。
       
二、采用归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首先,研究生刑法分论的教学特点是罪名多且复杂,学生不仅要熟悉掌握分论罪名的具体安排,而且对于具体罪名的刑法理论与争论、具体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这是不易掌握的。事实上也不可能由教师对此进行全盘讲解,否则将会花去老师和学生大量的时间,而且效果不见得很好。即使教师只是点拨,也会显得力不从心。这样就往往导致教师只对部分核心罪名进行讲解、带领学生讨论,而绝大部分罪名都没有在授课阶段得到讲解。“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样的教学是有待改进的。
       
其次,硕士研究生已经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刑法分则也有了初步了解,但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和系统训练,很多同学不能规范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往往会出现一篇讲稿中既有理论很强的表述,又有生活化语言大行其道的情况,显得不伦不类。因此硕士研究生阶段强化学生的理论表达能力十分重要。而通过使用归入法让学生对每周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归入,不仅使学生对该种犯罪行为的定性有了全面认识,对该行为涉及的具体刑法理论问题进行自己的研究,而且也学会使用这样的方法去分析新问题。一方面,在进行归入的过程中,学生对该行为的分析往往会牵涉到很多具体的刑法问题,如对某一概念的界定、某一行为的客观表现本身就存在争议等,这些都需要学生在归人中进行论汪以支持自己的观点,甚至是一个具体的界定,都有可能形成一篇小论文,因此在书写的过程中,对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规范学生的表述是很有帮助的;另一方面,学会使用这样的方法分析问题,其实掌握的不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一种在层层剖析的理论架构中寻找着刀点,不至于让文章散架的方法,通过归人方法,得到很好的历练,而这个方法就像是一把解答某一行为的钥匙。
       
再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绝大部分仍然将要进入社会实践部门,理论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必不可少。学生在研究生阶段不仅要学会理论知识、学会分析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会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很多研究生毕业后对于某些问题的理论分析得十分清晰,但是却没有办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学生通过使用归入法对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发现理论问题,而且懂得分析该具体问题的方法,这是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要求。因为归入法说到底是一种让学生通过接受德国式的严密的逻辑思维的训练,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运用这样的方法与思路去解决问题,这对于习惯于传统的儒家思维的中国人而言虽然有难度,但对于培养法律人才,确是非常有必要且大有裨益的。
       
三、归入法的课堂应用方式 
       
通过归入法进行授课时,一般将学生分成4人一组,由学生对所涉问题进行课前调查,报教师审查,优先考虑争议性大、社会反应强烈的刑法案件。由学生对案件事实、具体归入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由一名学生对整个案件进行介绍,将案件涉及的具体问题列在黑板上,给全班同学一个整体印象以方便全班同学思考。然后由两名学生各自做归入定性报告,这两个归人可以是不一样的结果,也可以是相同的结果,但是不同的人做的归入肯定是不同的。两位同学归人结束后,进行全班讨论和辩论,这是个十分精彩的过程,同学的广泛参与有可能使得之前学生的归入显得苍白无力,也有可能使得归人得到更大的支持,这中间可能会出现支持与反对者,也会出现自成一派的观点,而教师应该就每一种观点进行评说,或者对尚未讨论的问题进行点拨,继而开展新讨论或讲述,或者对学生普遍感到困惑的内容进行解说、对新理论的讲解等,使得整堂课下来尽量不留死角,对于有新意或者比较难的问题,也可以布置给学生进行课后研究。最后是学生做最后总结,这对学生来说是一个难度比较大的事情,因为对整堂课的总结,意味着学生得密切关注整个课堂的讨论发展轨迹,并且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还要对同学的评论与争论写出自己的看法与评价,这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有纵观全局的视野与对整个案件的事先分析准备,不然很难做出比较完整的总结。
       
当然在这个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人数不一定要以此为限,但是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与学生的表达意愿,并实现最好的表达效果。
       
四、课堂效果评价
       
通过让学生使用归人法进行课前准备,在课中就具体归入进行讲述与讨论,再由教师做适当点评,最后还是由学生进行总结,这个授课方法在第一堂课具体讲授如何运用归入法之后在本学期中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在期中、期末不同阶段采集学生的反馈意见,大部分学生认为这样的授课方式新颖独到,他们在课前花较长时间进行归入准备,中间还会请导师帮助修改,使得归入的论证做到尽可能完满。在课中的讨论,对于没有做归人的同学,他们可以对做了归入的同学进行批判或发表相类似的观点,而对于做了归入的同学,他们要面对同学的批判,并发现自己的不足或漏洞,这是一个双向的学习过程,每位同学都会有所收获。
       
对教师而言,这样的授课方式并不意味着比传统的授课方式轻松,事实上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不可能像传统授课那样只要准备好授课笔记,在课堂上将自己的真知灼见尽可能清楚、系统地讲授给学生。在通过归人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对学生准备的案件做充分的准备,而且对所涉案件可能会遇到的刑法理论问题进行准备,在整个课堂进行中,要始终把握学生讨论激辩的方向以防他们走偏,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学生做一些中立性的解释,全面介绍相关的理论,其中不乏一些最新的理论甚至是学生本来存在模糊认识的理论。这样的授课模式可以让学生最大限度地学到知识并学会运用这样的方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这是值得肯定和尝试的。当然,在研究生刑法分论的教学中采用归人法还是一种尝试,有待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纬华,孙红霞.法律确定性指引下的法律适用方法——德国归人法简介[J].法律适用,2007(10):89—92.
[2]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1.

Application of Subsumption on Graduate Criminal

Law Specific Provisions Teaching

WANG Tai—ning

[Abstract ]Subsumption is a systematic method employed in law application by German legal professionals.Application of subsumption on law graduate teaching in the course ofcriminal law specific provisions can improve students’theoretical level and critical thinking ability and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traditional lecture—style teaching mode1.As an useful attempt to reform the law students’teaching practice,it has achieved significant results in present teaching practice.
[Key words ]subsumption;graduate teaching;Criminal Law Specific Provisions

作者:王太宁
文章来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3期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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