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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

作者:时间:2014-05-04点击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

魏汉涛

【摘要】:进入风险社会后,各国环境刑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环境刑法中危险犯悄然升温、疫学因果关系与推定规则渐行渐近、严格责任打破了大陆法系的禁忌、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并驾齐驱,这些新动向对传统刑法的理念和原则形成了冲击与挑战。对环境刑法的这些新动向,我们既要反对固步自封的保守主义,又要反对盲目突进的冒进主义,而要有所进有所守。然而,尽管我国环境刑法有所发展,但前进不足,应该"胆子再大点,步子再快点"。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升,极大地满足了人类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与此同时,渤海湾漏油事件、云南镉污染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一幅幅触目惊心的场面,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哭喊抽动着国人的神经。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的焦虑与不安在默无声息中滋长,随之而来的指责与批判在潜移默化中增长。为平息国民的不满,为增进社会福利,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以致环境刑法出现了一些显著的新动向。事实上,环境危机不是当今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风险不确定性、广泛性、后果严重性的一个缩影。风险社会下环境刑法的新动向是对传统刑法的挑战,值得我们理性地思考与检讨。

 

  一、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冲击

 

  空气和水的毒化、臭氧层的破坏、森林的消失等工业化的“不良反应”,正给人类带来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社会生活的快速变革,使得当代社会的风险不仅强度空前加剧,而且风险环境也日益扩张。生产力在呈指数式增长的同时,危险和潜在威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当前的社会已经是“风险社会”,这俨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在这种背景下,有效地管理和降低风险,保护人类安全和公民福祉,保障社会有序运转,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的基本政治责任。于是,立法者将目光转向强制力最强的刑法,民众也对刑法寄予了更多的期待。时势造英雄,风险社会促成了风险刑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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