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激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促进学科建设,促进教学水平提高,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根据学校有关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和奖惩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对自筹经费的计划科研项目、论著出版以及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进行资助。
学院设立论文论著奖。
第三条各项资助与奖励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自筹经费的计划科研项目和论著出版资助以及论文论著奖励的申请和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院学术委员会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评审通过后,应予公示,最后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批准实施。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即可给予资助或奖励。
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研究中心审核后,经院长批准给予资助。
各项资助申请和评审的日常管理机构为院科研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对我院教师作为主持人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经批准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可以由学院给予适当的研究经费资助。
自筹经费计划项目资助的研究经费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自筹经费计划项目资助应主要资助与我院学科与专业建设紧密结合的项目。
第七条自筹经费计划项目资助应经有关机构批准立项并发出立项通知后方可提出资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首先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自筹经费计划项目资助申请表》,报院科研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对所提课题的意义、技术路线以及申请者的研究素质和水平进行评审。
第八条资助经费的管理按学校对同类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学校规定划入相应的科研经费账户。
第九条受自筹经费计划项目资助的研究课题的验收、鉴定按同类课题的规定办理,申请人应在课题通过验收或鉴定后将验收、鉴定结果报学院备案。
第十条为鼓励我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多出科研成果,对以下几类论著的出版并实际支付出版费用的,可以给予资助:
(一)法学学术专著:指在法律科学的研究中,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理论上对本学科确有一定贡献的著作。
(二)一般法学论著:指在传播法律学科的知识为主的述评性以及应用、辅导、翻译、普及性的论著以及以我院师生为主的论文集。
(三)教材:指体现我院学科特色、可供本院采用而又无统一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十一条 出版论著资助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为我院在职教师或者非我校教师但是以我院名义出版的人员,并且出版的论著一般应列入“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文库”。
我院已与有关出版社签订论著出版合作协议的,受资助的原则上应当由学院统一安排出版。
第十二条 受资助出版的论著著作权依法由作者享有,但是学院或学校有权免费使用。
第十三条 出版论著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 学术专著最高资助金额人民币4万元;
(二) 一般论著最高资助金额人民币3万元;
(三) 教材最高资助金额人民币3万元。
第十四条 编著者争取获得的外来资金全额用于其论著的出版。
第十五条 合作编写教材的,我院人员是第一主编的则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给予资助,为副主编或参编则根据我院三年内教材用量购买。
第十六条 已列入出版社出版或已获得政府部门,学术团体或各类出版基金资助者,我院不再给以资助。
第十七条 出版论著资助应由编著者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论著出版申请审批表,经各研究中心审查推荐,报院科研管理办公室汇总,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 出版论著的具体资助标准应当根据出版社的级别、论著字数初步确定,但是资助资金的实际支付应当在书稿提交出版社并签订出版合同后方可实施。并且实际支付的资助资金的数额不得大于出版合同约定的金额。资助资金的实际支付应报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出版论著的资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资助,编著者无需偿还,但其出版费用中包含一定图书数量的,除编著者留用必要数量以外的图书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编著者留用数量一般不超过20册。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又未能出书或没有实际收取出版费用的,由作者负责退还所资助的出版费用。
第二十一条 论著出版后,编著者应向学院提交样本10册。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我院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加强学术交流,对我院教师参加以下学术交流活动的可以给予经费资助:
(一) 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年会;
(二) 全国性法学研究会的法学交流活动;
(三) 与法学研究相关的研究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 特别需要的法律培训活动;
(五) 与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支出经费相当的国际交流活动
(六) 其他重要的法学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师自筹经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3-6项学术交流者,原则上必须从自己的课题经费中支出费用,或者经所属的研究团队负责人批准,从研究团队建设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资助范围限于差旅费、会务资料费等,但是每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其中会务费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资助经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有提交论文要求的,论文入选方可参加。
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要求给予资助的,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并报研究中心审核,经院长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我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在A类、B类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的,可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校级A类核心期刊人民币6000元;
(二)校级B类核心期刊人民币2000元;
(三)院级A类核心期刊人民币3000元;
(四)院级B类核心期刊人民币1000元。
第二十七条 A类、B类核心期刊原则上以《昆明理工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但是学院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昆明理工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建立法学院的核心期刊目录,法学院的核心期刊目录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我院在职教师以第一作者身份以我院名义出版论著并且未受我院出版资助的,可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 学术专著每部奖励金额人民币1万元;
(二) 一般论著每部奖励金额人民币5000元;
(三) 教材每万字奖励金额人民币200元,第一主编增加50%计奖。
第二十九条 论文论著奖励的申报与评审每年一次,上一年度的论文论著在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申报。
由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送论文、著作或教材样本2-3份,经科研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即予受理。
第三十条 合作完成的论文或论著只对我院教师给予奖励。
合作作者中有我院其他教师的,按本规定计算奖励后,可以由第一作者按其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协商分配。合作完成的教材直接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发。
第三十一条 自筹经费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因故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中止研究或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应报学院批准。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无故中止研究的,或未经批准延长研究时间而又未能按期结题的,取消资助,并退回已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
课题结题时未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或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退回已开支的全部款项,并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 在各类科研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与损失,或侵犯学校、学院利益,或有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将视其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一) 收回有关资助经费;
(二) 扣发当年校内津贴
(三) 取消两年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四) 不予聘任或降岗聘任;
(五) 报学校,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2009年4月28日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法学院学术委员会。